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安丘市**镇**村人,住**村。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在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郑某甲滥伐林木一案证据时,被告人郑某某为帮助郑某甲隐匿罪证,指使证人李某某(已判刑)作为郑某甲滥伐林木一案的证人,在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的虚假证言一份,后该份笔录在法庭当庭出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慧颖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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