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5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庙东社居委)。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其姐夫刘某某酒后至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与茨河路交口“水漾年华”足咖会馆消费时,与馆内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经理王某乙王某甲见状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王某甲、被害人张某某赶赴现场处警。在民警欲将二人带离现场时,郑某某为阻扰民警将刘某某带离,对民警进行推搡,并用拳击打张某某的左侧头部,致张某某左侧耳部红肿,现场民警合力将二人控制后带离。
2020年4月29日,郑某某亲属代其赔付“水漾年华”足咖会馆损失2000元,赔偿王某乙王某甲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归案经过、身份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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