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10月2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行政拘留。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号**牛肉店内酒后滋事,店主庄某某报警。三明市公安局徐碧派出所民警陈某某、罗某甲等人驾驶闽******警号警车出警处置。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仍与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民警遂将其口头传唤回徐碧派出所进一步调查。被告人郑某某在被带回派出所途中仍拒不配合,用手抓扯民警陈某某头部,致使民警陈某某额头被抓伤。并用手机砸闽******警号警车后排右侧车窗,致使警车后排右侧玻璃膜破损。到达徐碧派出所后,被告人郑某某继续脚踹派出所内的协警张某某腿部及民警罗某乙胸口部位。经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损坏的闽******警号警车损坏的窗玻璃膜市场价格为180元。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的损伤尚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庄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罗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检查等笔录;7.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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