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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86********,朝鲜族,出生地吉林省安图县,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镇**组。2019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期南门门口附近,被告人郑某某酒后乘坐房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无故损坏出租车内手机架及空调板,后房某某报警。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七里塘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俞某某出警至现场,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大喊大叫,辱骂、殴打执勤民警及辅警,后民警及辅警合力将被告人郑某某控制并带回七里塘派出所内。在派出所大厅内,被告人郑某某用头撞、脚踢值班副所长陈某某,后被民警、辅警合力约束醒酒。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造成七里塘派出所执勤民警、辅警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警官证、病历;2.证人房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联系方式1875515****)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十五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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