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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21993********,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村**号,系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为了与前妻郭某甲商量复婚事宜,于2020年5月下旬来到章丘区**街道**村郭某甲家中。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郭某甲父亲郭某乙饮酒,被告人郑某某当晚醉酒之后在郭某乙家中大闹,郭某乙于2020年5月31日1时许报警求助。民警刘某某接警后,与辅警程某某到达郭某乙家中,看到被告人郑某某正在床上躺着,遂向其告知身份,被告人郑某某从床上起来,打掉了民警刘某某的警帽,民警刘某某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被告人郑某某不听民警的警告对其实施连续推搡,将刘某某推至客厅西墙处,殴打刘某某头部一拳,造成刘某某头外伤、软组织损伤。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兖州区**镇**村**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7562156667。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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