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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8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3时30分许,在东莞市南城区****店,被告人郑某某和朋友唐某某等人在店内吃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后由店铺员工报警。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西平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安排民警尹某某、吴某某和辅警黄某某等人到店处理并将郑某某、唐某某带回西平派出所醒酒。郑某某在西平派出所不服从民警安排在指定区域醒酒,在派出所内四处走动,后民警吴伟安排辅警黄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等人对郑某某看护,郑某某在派出所休息区域大吵大闹,并用拳头殴打辅警黄某某的头部、唇部、左胸口,用拳头殴打辅警方某某左眼,用脚踢伤辅警黄某某的肚子。后民警等人合力将郑某某制服并进行醒酒。同月28日8时58分,公安机关在西平派出所将清醒后的被告人郑某某移交白马派出所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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