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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由该局逮捕。2020年6月28日,本院对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其朋友张某甲因消费问题与珠海市金湾区**镇**足浴按摩店发生纠纷,郑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醉酒的郑某某与张某甲带回派出所约束醒酒。期间,郑某某因觉得冷,开始大吵大闹并踢踹栏杆。值班民警赶来查看情况,开门准备将其带至讯问室凳子上约束醒酒时,郑某某朝其中一名民警黄某某头部打了一拳,随后被民警合力控制,带到讯问室凳子上约束。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向民警黄某某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经过、照片、个人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刘思晴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513****)。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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