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5天,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起诉。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25分许,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蔡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路**家乐福门前进行“两周三查”工作时,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为逃避执勤民警检查,强行冲卡,导致民警蔡某某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辅警费某某受伤及在旁边接受民警盘查的公民高某某受伤,后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8日民警经工作,在被告人郑某某母亲的带领下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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