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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市,住河南省******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因自愿认罪认罚,经柘城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1时许,柘城县公安局大仵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到柘城县大仵乡西街村处置一起纠纷,民警徐某某带领民警袁某某、曹某某、协警常某某、周某某到达现场处置,后对违法行为人郑某某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时,郑某某将协警常某某、周某某抓伤,后经法医鉴定:常某某、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常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王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徐某甲、王某丙、杨某某的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常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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