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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郑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身份证号421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乡**村**湾,住武汉市江汉区**路**小区**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郑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熊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后,因被告人郑某某不愿回家在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祁万顺酒楼时云宾馆门前马路边滞留,同行人员报警,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钟家村警务站民警孙某某,辅警胡某某、王某某出警到现场处置。民警在劝被告人郑某某离开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突然上前用手、脚击打辅警胡某某身体。当民警孙某某,辅警胡某某、王某某等人上前将其控制时,遭到被告人郑某某激烈抗拒,抗拒中,被告人郑某某又将民警孙某某,辅警胡某某、王某某打伤。被告人郑某某当场被民警控制后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建桥街派出所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取得民警孙某某,辅警胡某某、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民警受伤照片、入院治疗病历、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现场视频;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取得被侵害民警的谅解,可以酬情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27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9页(含光碟3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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