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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6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安阳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万年桥大队民警吕某某、警务辅助人员刘某某等人开展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夜查行动,被告人郑某某拒绝停车接受拦截检查,强行驾车掉头将警务辅助人员刘某某带倒,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警务辅助人员刘某某右前臂、右手、右小腿软组织挫伤。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万年桥大队民警扭送至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沽派出所,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经济赔偿人民币一万元,并得到刘某某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案发现场录像视频截图、公交警秩[2020]218号、公交管[2020]51号文件、滨海交管支队3月29日行动安排、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万年桥大队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光盘及“天眼”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庆凯

 2020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证据材料一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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