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镇**社区**KTV喝酒时,因醉酒与苏某某、曹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斗。接报后,民警被害人陈某某和辅警迅速前往现场处置,郑某某不听劝阻,冲上前用拳头殴打陈某某头部,陈某某躲避时,郑某某继续追上前殴打陈某某,还殴打辅警,后被制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19年1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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