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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8时许, 被告人郑某某站在本市青羊区**路**段与**路口人行道处,身背横幅上访,被路口交警劝阻。交警为郑某某指明成都市公安局的信访接待室的方向,郑某某坚持站在人行横道上。后民警赶到现场,让郑某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将其背上横幅取下时,郑某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温某某面部抓伤伴出血。后郑某某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昱入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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