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8时许, 被告人郑某某站在本市青羊区**路**段与**路口人行道处,身背横幅上访,被路口交警劝阻。交警为郑某某指明成都市公安局的信访接待室的方向,郑某某坚持站在人行横道上。后民警赶到现场,让郑某某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将其背上横幅取下时,郑某某拒不配合,并将民警温某某面部抓伤伴出血。后郑某某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昱入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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