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住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2004年11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6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苏A*****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105国道樟树市永泰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加装空调,要求被告人郑某某自行拆除。被告人郑某某想与执法人员熊某某套近乎,希望讨好他,遂上前用手搭在执法人员熊志强后肩,执法人员熊某某误以为被告人郑某某欲控制他,迅速将被告人郑某某甩开。随后被告人郑某某情绪激动并贴身靠近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口头传唤时拒不配合,并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导致执法人员熊某某腹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警官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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