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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廊坊市广阳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8********,回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 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同事板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尚品商业街4区新百伦鞋店内,因店内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郑某某选择报警来处理此纠纷。北大街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翟某某等人到场后,向当事人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当场进行政策宣讲,当事人板某某愿意服从民警的管理,但被告人郑某某拒不听从劝导,挑衅民警执法,民警翟某某当场决定将郑某某等人带离现场做进一步处置。被告人郑某某以给家人打电话为由,蹲在地上拒绝配合,拒绝听从民警的管理,在对其进行警告无效后,民警将其控制并欲带离现场。在控制被告人郑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将警务人员赵某某的左手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1证人毛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3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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