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郑**,绰号“小宋”,女性,19**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巷**号**单元**楼**号。无前科。被告人郑**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华坪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在华坪县荣将镇鸿泰康城邬**家出租房内容留卖淫女石某、查某某卖淫并为二人拉客招嫖、提供食宿,每次从石某、查某某卖淫收入中抽取30元至80元不等的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具有自首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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