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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郑某某在英德市**路的**大酒店开始开房登记入住,至2020年4月13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为止,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莫某某、曾某某(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其登记入住的酒店房间以“煲猪肉”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郑某某在英德市**大酒店**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莫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以“煲猪肉”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英德市**大酒店**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莫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以“煲猪肉”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英德市**大酒店**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莫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以“煲猪肉”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3日上午,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在英德市**大酒店**房内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郑某某及吸毒人员林某某、莫某某、曾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扣押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被告人郑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能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730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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