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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9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址宝兴县**乡**村**组。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发现汪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在其位于宝兴县穆坪镇宝兴县**宿舍二楼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未进行制止,并参与吸食毒品。之后,吸毒人员高某某、王某某、舒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又先后到该房间内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共同参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一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学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宝兴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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