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联系郑某甲帮忙购买300元的毒品,随后郑某某搭载戈某某到丹棱县药科职业学院外等候郑某甲。郑某甲及其朋友杨某某到来后,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汽车来到丹棱县二中学校外停车位,四人在车内以烤吸的方式一同吸食毒品。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和戈某某、刘某某在丹棱县“四季牛肉店”吃完饭后,郑某某联系郑某甲帮忙购买300元的毒品。拿到毒品后,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Z*****汽车来到丹棱城区工业园区一水泥路旁,三人在车内以烤吸的方式一同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梅
检察官助理:彭小平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