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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容留饶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祁阳县**镇**村**组自己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郑某某与饶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时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麻古28粒,冰毒4克,经对郑某某、饶某某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

2、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容留饶某某、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容留饶某某、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19年5月初,被告人郑某某与饶某某在其家附近山边郑某某的车上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称量笔录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龙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_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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