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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问),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安市罗江派**附近一自建房,户籍在福安市**镇**开发区**村**巷路**号。2019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该案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的白色小型轿车在福安市罗江开发区至**镇**道一墓山公路旁容留吸毒人员刘某乙、刘某甲、徐某某、钟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其控制的轿车内轮流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已返还的闽******斯柯达牌小型汽车一辆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刘某甲、徐某某、钟某某、郑某甲、郑某乙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5.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公安侦查卷壹册196页,检察材料壹册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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