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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日,民身份号码5129221972********,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住阆中市****,2015年12月7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9年12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月26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商业街136号出租屋内容留王某某、魏某某、黄某某、苟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1.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商业街136号家中,容留王某某、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商业街136号家中,容留黄某某、苟某某、伏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润

检察官助理:张靖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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