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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3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8********,汉族,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号2012年4月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1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路桥区**街道**酒店**号出租房内容留苗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小徐”、“小朋友”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1次。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身份信息等;

2.证人苗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虹

检察官助理:陈宇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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