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合浦县**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苏某某、彭某某、陈某、叶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同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吸毒人员苏某某、彭某某、陈某、叶某某在该房间内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苏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台、光盘七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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