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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市检一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郑某,男性,1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库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3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郑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库车市****楼北侧)内,容留吸毒人员何某、杜某徐某、范某、刘某某(强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证人杜某、徐某、范某、刘某某、何某等人的陈述;2.辨认笔录:杜某、徐某、范某、刘某某、郑某等人对吸毒人员、吸毒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江

检察官助理:刘延国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库车市**路*****号楼**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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