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8、9月份至2019年4月1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站员工宿舍*号房,多次容留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验毒板两个、打火机两个、锡纸一盒、吸管两根;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宇翔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号房,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品:验毒板两个、打火机两个、锡纸一盒、吸管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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