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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8、9月份至2019年4月17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站员工宿舍*号房,多次容留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验毒板两个、打火机两个、锡纸一盒、吸管两根;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号房,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品:验毒板两个、打火机两个、锡纸一盒、吸管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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