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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暂住荆门市掇刀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开的钟祥市麦霸KTV629包间内,容留张某某、舒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甲,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丁某某、鲁某某、谢某某、汪某乙、唐某某、郑某甲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口服“开心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629包间查获两小袋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以及茶几上两个玻璃盘里面残留的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均鉴定出氯胺酮成分。经氯胺酮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上述人员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舒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汪某甲,李某某、罗某某、廖某某、丁某某、鲁某某、谢某某、汪某乙、唐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称量提取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提取笔录;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宏成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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