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路**号太和林场。因吸毒,于2018年1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8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2月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桂阳县**楼的房屋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该房屋容留谭某某、“老表”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该房屋容留谢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8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该房屋容留雷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谢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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