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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2********,汉族,高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路**号**房,现住址恩平市**镇**村**巷**号**房。 2020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许、5月初一天20时许、5月21日20时许、6月3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恩平市**镇**村**巷**号**房出租屋内先后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四次。同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何某某和郑某某。经鉴定,郑某某、何某某对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类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陈铭铭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扣押郑某某Iphone6手机壹台,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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