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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本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街道**号其住宅内容留杨某某、蒋某某、石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制作、分发卖淫卡片、雇佣摩托车司机陈某某(另案处理)接送嫖娼人员,从中获利人民币6542.5元。

另查明,2019年9月15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街道**号抓获被告人郑钟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的摩托车一部、手机两部、卡片及避孕套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蒋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蔡某某、韦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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