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1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将承租的位于东莞市道滘镇**村**巷**号、**巷**号之一的出租房分别提供给卖淫女罗某某、李某某用作卖淫场所,双方约定罗某某、李某某每卖淫一次付给郑某某30元提成。当晚,罗某某、李某某在上述出租房内分别卖淫两次,各获得嫖资200元。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房附近路段抓获正在站街招嫖的罗某某、李某某,后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东莞市道滘镇**村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信息截图、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利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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