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中旬开始,每逢农历一、四、七(即廉江市龙湾圩圩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廉江市**镇**公庙侧边的旧房屋处,容留卖淫人员黄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日收取卖淫人员人民币50元的费用。2019年10月19日上午,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卖淫人员黄某某、彭某某、龙某某及嫖客李某某、罗某某,后在廉江市**镇**一水果档处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二名以上卖淫人员进行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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