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46********,汉族,小学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庄街道**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郑某甲以女儿郑某乙出嫁后承包地被收回,自己在上访过程中受到殴打、强拿财物、超期羁押等理由四处信访,有关部门对郑某甲的诉求给予答复和解释后,郑某甲不满处理结果,并为满足自己的不合理诉求,先后数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区非访。2019年6月25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满沟屯村村委迫于郑某甲带来的非访压力,与郑某甲签订协议,给付郑某甲50400元钱,郑某甲承诺不再非访。但在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郑某甲又以自己的部分诉求还未得到满足为由,到北京意图非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全某某、徐贵文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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