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非法上访于2017年7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告人郑**丈夫梁**乘坐梁**的机动三轮车在新野县**镇**桥**路上与李**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受伤。经新野县法院一审、再审和重审,判决梁**、李**及**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均应承担对梁**的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的2017年7月份(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郑**到北京非法上访,被新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2017年9月16日,**乡政府迫于信访压力给郑**垫付赔偿款70000元。2018年郑**又先后两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018年12月29日重审判决生效后,新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赔偿梁**12万元,并依法强制执行其他赔偿。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郑**再次借故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国家信访局明确告知其不予受理,郑**又于9月6日、9月11日、10月18日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借故非访滋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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