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茂名市茂南区**镇**路**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和其朋友徐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家吃完宵夜结账时,徐某某认为结账的金额不对之后就和**家的工作人员杨某某、陈某某发生争吵,之后徐某某还砸烂**家玻璃杯一个以及踢打**家座椅,随后被客人黄某某劝出到**家门口;徐某某出到**家门口之后还继续叫嚣要**家明天不要开门了,随后引致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郑某某还拿出一把匕首刺向杨某某,之后杨某某逃跑又被郑某某持匕首追打,其后陈某某上前想将双方劝开时,被告人郑某某又持匕首划伤陈某某,并且在郑某某持匕首追打杨某某过程还致使梁某某、黎某某身体受到损伤。经鉴定,杨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丹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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