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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园**号**室。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其亲戚蔡某某酒后步行至上海市嘉定区祁连山南路梅川路路口东约50米处,郑某某因醉酒失控在路上无故滋事拍打路边车辆,被蔡某某拉扯劝阻。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牌照为豫A3****的现代牌小型汽车至该处,见状将车停靠于路边,郑某某扑至该车驾驶室车门上并打开车门对杨某某进行滋扰,后用力踢踹该车左前车门(经鉴定,物损为人民币773元),杨某某下车报警时遭郑某某挥拳殴打,后郑某某追赶杨某某至附近一家饭店门口,又无故殴打在该处避雨的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经鉴定,杨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李某某所受外伤不构成轻微伤。

民警接报警至现场了解情况后,于2020年4月21日1时许将被告人郑某某带回审查。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郑某某的家属向两名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经过;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证人谢某某处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4.验伤通知书、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李某某所受外伤不构成轻微伤;涉案现代牌小型汽车的物损为773元;

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其驾车右转入梅川路时,因两名男子挡住其行车路线而靠边停车,对方一醉酒男子(经辨认为郑某某)踢踹其车门并将其拉下车进行追打,其一边躲避一边用手机报警。后其跑到路边一家饭店门口处,醉酒男子无故殴打了一名站在饭店门口的男子;

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饭店门口躲雨时见一醉酒男子(经辨认为郑某某)追打另一男子,后醉酒男子突然冲向其打了其头部一拳,其摔倒在地后背部又被对方打了一拳;

7.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郑某某醉酒发酒疯,无故殴打两人的经过;

8.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 收条、谅解书,证实郑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6万元、赔偿李某某5千元,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两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须洁慧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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