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3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张某某行驶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垃圾房附近时,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驾驶三轮垃圾车的被害人向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踢踹被害人向某某腹部,并用拳头殴打向某某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时其骑行三轮电动车在武威路**弄**号附近时,因前面有机动车将道路堵住,旁边骑电车的两名男子无故与其发生争执,张某某先与其相互推搡,后郑某某用脚踢踹其腹部,并用拳击打鼻部脸部致其鼻子流血。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其和郑某某在朋友家喝酒,17时许,郑某某驾驶电瓶车搭载其到武威路**弄**号附近时,一辆三轮车挡路了,其和三轮车驾驶员相互扭打在一起,之后郑某某突然上前挥拳击打对方头面部,对方被打的流鼻血。
3.证人尚某某、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垃圾三轮车驾驶员与两名骑电瓶车的男子发生冲突。
4.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向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5.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7.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案发当天其驾驶电瓶车搭载张某某到武威路**弄**号附近时,有一辆三轮车挡路了,张某某和三轮车驾驶员相互扭打在一起,其原本想拉架,被推了一下后火气上来,就踹了对方两脚,并挥拳殴打对方头面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菁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520210****。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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