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同案人刘某甲、成某某、庄某某(均已判)、巫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林某某(现在逃)等人,于2016年12月31日凌晨在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江畔KTV门口,遇到被害人刘某乙及刘某丙、刘某丁、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甲、成某某、庄某某、巫某某、林某某等人即持砍刀、小锄头、酒瓶等工具追打被害人刘某乙等人,致刘某乙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6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刘某丁、黄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逞强耍横,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年9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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