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4********,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镇**村**队,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2时许,在本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聂公桥附近未先生涮肉坊门前停车场内,被告人郑某某与王某某等人聚餐饮酒后,被告人郑某某坐于王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D****7黑色奔驰SUV汽车驾驶员位置,因酒后驾车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郑某某遂手持车内的水杯将该车的照明灯总成、空调出风口、中控显示屏砸损。被害人王某某维修上述被损部件费用共计人民币33994元,被告人郑某某已全部赔付,并取得谅解。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标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09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汽车部件(照片)、砸车用水杯(照片);
2、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案件照片,被告人郑某某身份证明,赔偿协议书、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群
检察官助理:高弋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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