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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庄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发展成情人关系。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郑某某提出终止该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郑某某不同意,遂向王某某提出还钱,并将王某某的裸照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没理睬。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添加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展某甲为QQ好友,并向展某甲发送王某某的裸照,提出让王某某偿还之前的借款一万元,展某甲也未予理睬。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向被害人王某某发送信息,索要该一万元借款,并威胁、辱骂王某某,若不还钱,就将裸照贴到村里,发到网上。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裸照发送给前同事展某乙(该人与展某甲系同庄村民),并将聊天截图发送给王某某、展某甲,威胁王某某还钱。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因此事在宿州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宾馆内割腕自杀未遂。

2019年8月10日22时许,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芦岭派出所民警在芦岭煤矿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病历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展某甲、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辱骂、恐吓他人,致被害人自杀,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琦

检察员 卢丽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零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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