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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6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区**区。2015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来到平度市福州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道内,无故损坏杜某某家的防盗门、郑某某家的钢木门、戴某某的猫眼、任某某家的滑板车;后爬上楼顶,无故砸碎杜某某、张某某、艾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代某某、付某某、傅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家的太阳能管,经鉴定,损失总计价值人民币39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媛媛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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