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号牌粤B7XW87的小型汽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小区地下停车场处,无故徒手损毁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的粤A5****(原:粤T3****)汽车的左后视镜、被害人连某某的粤A6****汽车的右后视镜、被害人熊某某的粤A5****汽车的右后视镜、被害人魏某某的粤TD****汽车的右后视镜。经价格认定,粤A5****(原:粤T3****)汽车更换左后视镜总成价格为5283元,粤A6****汽车更换右后视镜镜片价格为1800元,粤A5****汽车更换右后视镜镜片价格为697元,粤TD****汽车更换右后视镜镜片价格为1900元。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6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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