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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圩***路**号, 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去至本市黄埔区宏明路广州****有限公司门口,因不满其小汽车挡风玻璃被贴上“禁止停车”的纸张,使用伸缩棍打砸该公司防盗不锈钢门、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公司门口的小轿车泄愤。公安人员接报到场后,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伸缩棍。经鉴定,被打砸的小轿车修复费用合共人民币4134元,防盗不锈钢门因资料不全不予鉴定。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4. 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文书;5.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济慈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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