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离开汕头市金平区**街“大**”烧烤店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谭某某及姚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郑某某纠集同案人李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返回“大**”烧烤店,由同案人李某某等持棍子和形似刀具物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恐吓和拉拽,被告人郑某某摔损被害人谭某某的黑色苹果8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办案说明,黑色苹果8手机,相关照片等;
2.证人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谭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纠集同案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 杨春山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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