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2211974********,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洪阳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某水(已判决)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老母猪寨山山根村委机耕路上挡路,向过路货车司机索要过路费6852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某水将一辆豫M25***红色QQ汽车停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老母猪寨山山根村委所有的机耕路上挡路,以货车压坏路为由,向过路货车司机刘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按每车100元索要过路费共计10300元,其中现金1000元、微信转账600元、支付宝转账8700元(包含杨某某过路费1000元、刘某某过路费1600元)。
2、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某水先后用一辆拖拉机、一辆豫M25***红色QQ汽车、一辆白色北斗星汽车停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老母猪寨山山根村委所有的机耕路上挡路,以货车压坏路为由,向过路货车司机孙某某按每车100元索要过路费5000元。
3、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某水用一辆豫M25***红色QQ汽车停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老母猪寨山山根村委所有的机耕路上挡路,以货车压坏路为由,向过路货车司机刘某某按每车100元索要过路费共计15200元(其中现金15000元、微信转账200元)。郑某某向刘某某要索要34次过路费16320元(微信转账)。郑某水伙同郑某某共索要过路费31520元。
4、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某水用一辆豫M25***红色QQ汽车停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老母猪寨山山根村委所有的机耕路上挡路,以货车压坏路为由,向货车司机刘某、王某某按每车100元,张某某按每车200元索要过路费。郑某水共向刘某某索要过路费700元、向王某某索要过路费现金1000元。郑某水伙同郑某某向张某某索要过路费20000元,共计2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2.证人韩某某、郑某水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郑某某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郑某水(已判决)在渑池县洪阳镇德厚村老母猪寨山山根村委所有的机耕路上挡路,多次向过路货车司机索要过路费6852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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