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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号,住济南市市中区**庄小区**号楼**单元**号。2013年6月15日因打砸车辆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下彩票店,被告人郑某某因酒后与妻子吵架,心情烦躁,将停放在彩票店门口附近的鲁******号五菱牌面包车左侧后视镜掰坏(价值140元),后踹坏鲁******马自达CX5轿车左侧后视镜(价值440元),鲁******马自达6系轿车左侧后视镜(价值440元),鲁******雪佛兰赛欧轿车右侧后视镜(价值340元),最后用石头砸坏鲁******福特翼博轿车后挡风玻璃(价值850元)。合计损毁财物价值2210元。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四辆轿车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济南市槐荫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因琐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明

检察员:吕杰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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