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司机。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因与同事发生矛盾遂从公司离职,但仍住在原公司的宿舍。2020年3月 2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司宿舍喝酒后,认为公司对其不公,遂用石块将公司办公室玻璃门砸烂,并用公司厨房的菜刀打砸公司办公室、厨房以及宿舍的门窗,导致办公室玻璃门、茶具、大理石茶几、电压锅、宿舍门窗等被损坏。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郑某某损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66元。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块、菜刀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扣押文书等;3.证人证言: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6.价格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喝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霞
检察官助理:谢雨薇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讯问笔录原件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二把、石块三块(详见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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