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作为**鞋业有限公司司机因私用公司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被公司劝退。事后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逗留闹事,向公司索要钱财,后公司被迫拿给被告人郑某某人民币7000元。
2、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打电话给公司总经理陈某甲,通过言语威胁向公司索要了人民币3000元。
3、2018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故将**鞋业有限公司里的闽******号小轿车左后尾灯砸坏;同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司内随意持刀追打公司后勤主管李某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90元。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等笔录:陈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持凶器随意追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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