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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系河北省沙河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沙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该局刑事拘留;9月20日,因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故到达位于河北省沙河市**街的沙河市**院,任意毁损该院门口处的道闸杆、保安室内的两块监控拼接屏,并推搡、殴打保安人员王某某,用脚踹办公楼大门。后沙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候问室,郑某某又损坏候问室的一扇铁门。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道闸杆和两块监控拼接屏价值为17450元。2019年9月19日,沙河市**院技术科证实现郑某某已赔偿沙河市**院门岗两块监控拼接屏和道闸杆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毁坏现场照片、毁坏物品价格、收款收据、沙河市**院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对被毁坏的监控屏和道闸杆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意毁损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李延斌

检察官助理:王思萌

2020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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