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系广州**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州市从化区****大道**大街****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因在“某某”网络平台投资被骗,为引起**重视,按照其加入的被害人QQ和微信群要求,在手机上通过“煜煜1798”等微博帐号大量转发辱骂、诋毁他人内容的虚假信息。经查,“煜煜1798”微博帐号共转发虚假信息共一万多条,统计阅读量为4894184次,转发量为2271次,点赞量为109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郑某某作案用华为手机2台;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博帐号及内容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冯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煜煜1798”微博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洪跃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大道**大街**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光盘9张。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作案工具华为手机2部,暂存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